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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重大项目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

发布时间:2017-09-06 来源: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586

关于印发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重大项目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》的通知


步凤镇、新城街道,各园区,各办、局、室,各直属企事业单位:

现将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重大项目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
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 

2017年9月6日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重大项目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〕5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7号)、《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7〕33号)、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》(盐政发〔2017〕57号)等文件精神,有力推动和促进重大项目落户,聚力改革创新,推动转型升级,加快建设产城融合绿色发展示范区,现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备案注册、申报纳税,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我区(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)、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、产业、环保、土地等相关法规政策、未经区管委会批准不进行股权变更和转让抵押用地的项目。若被扶持项目公司违反承诺,将追回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。

二、主要措施

(一)基础设施建设补助

对符合我区汽车、电子信息、光电光伏三大支柱产业和大智能、大健康、大文化三大先导产业发展方向、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,优先供应土地,并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%的比例,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。

(二)厂房建设及租赁补助

(1)征地建设项目:对落户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自建厂房,在竣工验收合格后,可给予厂房建设投入8-10%的补贴,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对有特殊需求的定制标准厂房,可以由区国有平台代建。

(2)租赁厂房项目:对租用区内现有标准厂房的项目,其租金按照所在园区核定的租赁标准60%左右予以补贴,补贴期不超过5年,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。同时可根据需要对厂房装修装潢费用给予一定补贴。

(三)设备投入补助

(1)对我区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链项目,按期完成新的生产制造设备购置约定的,按照设备购置所付金额10%左右给予补贴;按期完成新的科技研发设备购置约定的,按照设备购置所付金额10-20%给予补贴,补贴期不超过3年。

(2)对通过融资租赁新购设备的,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,贴息期不超过3年。

(3)对用于生产制造或科技研发的搬迁设备,按照设备搬迁所产生的物流实际费用的20-30%给予补贴,补贴期不超过2年,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。对处于全球科技前沿及产业链高端的半导体、新材料、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,设备补贴另行商定。

(四)基金配套扶持

(1)分别成立规模均为5亿元的汽车、电子信息、光电光伏、新能源汽车、高端装备制造、现代服务业、大智能、大健康、大文化、高新技术创投基金等10只产业引导基金,直接投资或直投子基金持有单个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最高可达20%,按实际投资额30%的比例跟进投资具备原始创新、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、且处于种子期、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产业链及应用领域创新型企业,参与招引或并购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。

(2)鼓励社会资本及风投、创投、天使投资等各类金融(股权机构)参与入区项目投资、孵化和培育,按其当年对项目实际投资额1%的比例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(五)经济发展贡献奖励

对符合我区支柱产业发展方向,且按约定投产达效的项目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30%—80%的奖励。

(1)汽车产业:引进DYK一、二级配套商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30-5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;对引进非DYK汽车零部件配套商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50-7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对引进国内外技术领先、品牌一流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、电机、电控生产项目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30-5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对引进汽车电子设备、汽车智能终端设备生产项目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50-7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

(2)电子信息产业: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半导体设计、材料、设备制造、晶圆加工、封装及测试等产业链项目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不超过80-10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10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。

(3)光伏光电产业:对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太阳能电池、组件制造等光能源产业项目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50-7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8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;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OLED、MOCVD、LED等光照明和光显示产业链项目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60-8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8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。

(4)其他新兴产业:对引进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效应的智能芯片、物联网(传感器)、虚拟现实及人工智能、3D打印、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项目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60-8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。

(5)现代服务业:对投资我区的“互联网+”、汽车后服务、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众创空间、商贸综合体等功能性平台类项目,按期投产达效的,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,给予每年不高于30-50%的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,单个项目公司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一般贸易类和总部经济类项目按照《关于招引贸易类及总部经济类项目若干政策的意见(试行)》(盐开管﹝2016﹞71号)执行。

(六)高管人才奖励

对落户我区的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(包括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监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,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),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%部分予以奖励,奖励期不超过5年。

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才(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)同时享受国家、省、市专项人才扶持政策,并提供不超过2年的人才公寓住宿补助。

对于上市公司、高科技企业和重特大项目,其高管人才享受的奖励另行商定。

(七)外商投资奖励

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制造业项目,当年实际注册资本到账达到300万美元以上(含)1000万美元以下的,按实际到账外资的1%予以奖励;当年实际注册资本到账达到1000万美元(含)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,按实际到账外资的1.5%予以奖励;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(含)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,按实际到账外资的1.8%予以奖励;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,按实际到账外资的2%予以奖励。对第二年和第三年到账的注册外资,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%给予奖励。

(八)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转型奖励

区属国有平台参与汽车、电子信息、光电光伏、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配资落户的,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%给予奖励;鼓励区属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,并按年 度市场化营业收入的1%给予奖励;对参与财务类投资,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等财务类投资的项目,按最终税后利润3-5%给予奖励,每年按浮盈1%实行预奖励;鼓励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创新融资产品,改善融资结构,提高融资质量,企业直接融资占融资总额60%以上的,每年给予超出部分融资总额年化1.5%的贴息,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。

三、其他事项

凡投资落户我区的项目可享受部分或全部上述优惠政策,但单个项目补贴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对地方经济发展10年的贡献份额。

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条款仅作为全区对外招商引资的参考和依据,具体政策的补贴细则仍以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。

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0年,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,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。

本意见由区招商办、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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