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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政策

发布时间:2012-10-30 来源:盐城市人民政府网 494

第一条  对带项目、带资金来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(团队),经过专业机构评审,确认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、国内顶尖水平,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,企业成长性强,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由市、区按财力分成比例资助每个项目1000-2000万元。 

第二条  对拥有国内一流、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项目来市区自主创业、且被列为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(团队)重点资助对象,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由市、区按财力分成比例资助每个项目100-3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。 

第三条  市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(团队)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纳税人;创办的企业上缴增值税、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,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;对符合第一条、第二条的创业项目,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和担保费,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。 

第四条  对市区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项目,其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,可由政府性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提供10-30%的配套投资。 

第五条  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,由承接单位3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和足够面积的创业场所。 

第六条  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,由落户地政府提供拎包即住的人才公寓,前3年免租金;签订5年以上非柔性引进合同且不使用人才公寓的,在落户地购房时,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-50万元的购房补贴。 

第七条  对落户市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,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人才层次每月给予1000-5000元的生活津贴;由落户地政府落实其配偶、子女随迁随调,安排就业和就学,并且为领军人才或团队负责人配备保健医师、工作秘书和用车,提供出行、健身、阅览、娱乐等VIP服务。 

第八条  对市内申报并获得国家、省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,在得到国家、省资助的下一年度,由市财政按国家、省资助额1:1的比例提供匹配资助;对获批并如期实施的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,由市财政资助每个项目2-5万元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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